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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实施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是经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国家局在安全培训方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安全培训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严格程序和条件,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以及相关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上述安全培训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核发相应的资质(格)证书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或参照行业自律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收取培训以外的其它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三、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社会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要建立安全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方法,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评估内容应包括办学方针、基础设施、组织管理、师资队伍、后勤保障以及培训数量、质量和效果。对信誉好,师资强,有安全培训特色的单位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可以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允许通过签订合法契约的方式,租借其它适用的场所作为从事培训教学的补充。

  四、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不断提升培训硬件设施与软件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适应需要的师资队伍。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积极开发和选用优秀教材。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投入,保证培训效果。

  五、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必须在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国家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一、二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三、四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抓紧对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要求,组织开展对已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以及申报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的教师进行培训,为重新审核及申报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创造条件。

  七、申请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向国家局报送申请材料,应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八、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做到依法培训,依法管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

  附件:

  1.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2.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3.申请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4.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5.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6.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局长令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申请、延期及变更。

  1.认定程序分为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和现场核查评估。

  2.申请地点:国家局人事培训司。

  3.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国家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5.国家局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估。

  6.国家局对经现场核查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7.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程序制定。

  附件3申请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实验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室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配备比例、学历、职称、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等)以及后勤服务(住宿、就餐、交通、文体活动设施、办学环境等后勤设施及后勤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汇总表、登记表;

  6.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8.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9.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局公布的样式为准(有关表格可通过国家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1、3、5、8、9材料的电子版,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送达。

发布时间:2005-4-4 文章来源:鹤壁